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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https://www.fangzhizaixian.com 2025-09-01 12:53:46 来源:生意社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江苏阳光(600220)5月13日晚间发布股票异动公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9日、5月10日和5月13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相关风险提示: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H10165号),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7,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公司触及“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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